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
[案情]:
某天,在某市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室里,几个农民工情绪激动地反映老板不按约定付清工资,可是,当工作人员让他们出具证据时,几个人你看我、我看你,都傻了眼。有的说:“签订劳动合同?从来没有想过,能有活干就不错了!”还有的说:“你看,一个活几个人抢,谁敢提签订劳动令同的事?再说,这种临时性的活儿,几天就结束了,也不值得签订劳动合同。”举报人不能提供证据,劳动纠纷的处理就会比较困难。
某市,甲药品零售企业以高薪“挖”走了乙药品零售企业的一名销售骨干,这名骨干带走了乙企业的药品供货明细表,给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由于以前没有与这位业务主管签订劳动合同,乙药品零售企业只能吃“哑巴亏”。
[评析]:
该案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所带来的危害。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而现在有一些用人单位用工随意性大,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劳动者劳动合同意识淡薄,不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部分劳动者在就业岗位紧缺的情况下,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导致出现案例中的情形。在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因缺乏劳动合同等有力的证据,使劳动纠纷处理起来比较困难。不签订劳动合同是把“双刃剑”,除了会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外,对企业的利益也会造成损害,如本案例中的乙企业本可以将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在劳动合同中与该销售骨干进行约定,却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让企业蒙受了损失。所以,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双方清晰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合同将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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