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4月公司通知我待岗。在待岗期间,我应聘到另一公司打工试用。然而在此期间,原单位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冒用我的签名,以我自动离职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我与原单位的劳动争议该如何解决?可以要求侵犯姓名权的损害赔偿吗?
答:依据我国的政策、法规,企业应允许放假待岗的职工从事其它有报酬的劳动,可以保留劳动关系,相应调整合同内容;企业恢复生产时,应先通知本人返岗,逾期不归者,企业可按自动离职处理。本案中,您的原单位未经通知您,又冒用您的签名,以您自动离职为由解除了与您的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和政策的。对于您与原单位之间的这一劳动合同争议,您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赔偿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您造成的损失。如果您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单位冒用您的签字的行为,已侵犯了您的姓名权。依据我国的劳动法规,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中不包括劳动权益之外的其他损失的赔偿,对此您有权以原单位为被告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承担侵犯姓名权的赔偿责任。
【出处: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