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个紧急任务,陈某连续3个月加班加点工作,没休息一天,且每天工作时间均超过了10个小时。在完成开发任务后,公司按内部奖惩规定给予了陈某一定的奖励。但陈某认为,公司还应支付自己加班加点工资。公司在听了陈某提出的要求后,却答复说已经给了陈某奖励,就不应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了。陈某该怎么办?
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关于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侵犯了陈某的劳动报酬权。陈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其加班加点工资。
劳动法规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劳动法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特别应注意的是,按单位内部规定给予劳动者奖励,不能取代加班加点工资。前者是劳动者的受奖励权,后者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二者性质不同,不能混淆,更不能相互取代。只要劳动者按单位要求进行了加班加点劳动,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出处:南方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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