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工时休假
[案情]:
周婷(化名)是海口某股份公司财务部会计,1997年11月1日,周婷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1999年被借调到海口某化纤公司。2001年8月,周婷拿着海南省人民医院开具的因风湿性关节炎建议休假两周的《疾病证明书》,请化纤公司出纳代为转交给老总,但出纳认为不妥就退还给周婷,此后周婷回老家继续治疗,同年9月化纤公司以周婷擅自离岗连续7天以上,严重违反化纤公司请假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周婷的劳动合同。后周婷投诉至仲裁委要求化纤公司撤消决定,支付全额病假工资,恢复和补发应享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仲裁委裁定结果维持化纤企业《关于对员工周婷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驳回周婷的申诉请求。
[评析]: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周婷在没有经过企业批准情况下不再上班,已构成了无故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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