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应否赔偿培训费
[案例描述]
钱某在一制药公司上班,上岗前公司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培训,所有的花费由公司承担(大概2000元),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5年至2008年。2006年年底,公司又进行了一次培训。由于待遇一直上不去,2007年1月月,钱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公司要钱某赔偿两次培训费用共计4000元,否则就要起诉到法院。
[案例分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由此可知,你在公司工作的第一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因双方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灭,签订了劳动合同,仅对合同期限内的行为有约束了,因此,你没有义务支付公司为你支付的第一次培训,但是有义务支付后一次的培训费用,根据你在公司中服务的期限,支付的费用应该递减计算。
[法律法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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