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实施。对比新旧条例,新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新条例)有几个变化,尤应引起注意。 一、扩大了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 旧条例的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新条例的第二条: 中华人 新《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实施。对比新旧条例,新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新条例)有几个变化,尤应引起注意。
一、扩大了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
旧条例的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新条例的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称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中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新旧对比,新条例中有两点值得注意:
明确规定是各类企业。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纳入保护范围。
这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倾斜,把保护的利剑伸进了死角。
二、对工伤的认定范围,有扩大的趋势。目的在于充分救济劳动者。
旧条例:
第八条
职工有于相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工伤:
………….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的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对比新旧条例,可以看出,只要是上下班途中,无论是不是“必经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的,毫无疑问的认定工伤。
这是去掉了易引起争议的,难以界定的“必经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修饰语,减少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最大化的高效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这里的“机动车事故”主,似应理解为:过失违背交通规则或不违背交通规则而发生的事故 。为何如此理解,以后,我有专章述之。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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