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最新
(1998年5月29日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2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求职与用工
3第三章 职业介绍机构与中介服务
4第四章 调控与管理
5第五章 法律责任
6第六章 附 则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用工、职业介绍机构中介行为的管理。
人才市场管理,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快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
财政、工商、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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