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调岗不成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2017-01-10
无忧保社保案例资讯: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重要内容,欲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协商一致,不得任意为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调整岗位未能协商一致而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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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保社保案例资讯: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重要内容,欲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协商一致,不得任意为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调整岗位未能协商一致而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当支付赔偿金。
无忧保社保案例资讯:停业关店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但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域范围内合理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合法用工管理,旷工事实成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无忧保社保案例资讯:用人单位以变更合同期限的方式,规避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无忧保社保案例资讯:用他人身份证顶替冒领工伤待遇,住院使用他人医保卡报销……这类行为在东莞不仅要予以行政处罚,骗取社保基金达6000元及以上的案件,还将移送至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忧保社保案例资讯:连续签订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情形,无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无忧保社保案例资讯:用工单位以业务外包等名义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外包协议后,对劳务派遣单位指派的劳动者进行直接用工管理,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应视为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无忧保社保案例资讯:劳动者不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接受其管理,用人单位不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仅凭一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凭证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持。
无忧保社保案例资讯:2010年5月7日,刘某与某市一家橡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10年5月7日至2011年5月7日。2010年9月,刘某因有事要回贵州老家,提出辞职,但公司要求提交辞职报告,否则按公司规定不经批准擅自离职者要视为旷工。刘某遂于9月24日递交辞职报告,要求10月22日回家。后刘某因故未于10月22日回家。2010年10月26日下午,刘某在橡胶公司车间被车床切断两根手指,厂方送其至医院就医,为其支付了医疗费、10月份整月工资,并陆续支付了部分生活费,但双方对事故的赔偿未能协商一致。2011年3月2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刘某与橡胶公司在2010年5月7日至2010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橡胶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橡胶公司与刘某之间在2010年10月22日之后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