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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7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产假天数
参保人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二)产前检查
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结算标准调整至1200元。
二、具体操作
参保人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产假天数意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按规定核付生育津贴;医疗机构未明确具体产假天数意见或产假天数意见低于15天的,按15天执行;产假天数意见大于30天的,按30天执行。
三、其余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及《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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