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2017-06-2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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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2293181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
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争取今后十年平均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2.5‰以内”。完成这个控制人口增长的计划指标,对于保证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 应给予限制与处罚( 以下简称处罚) 的, 适用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生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民>局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
(1994年6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4年8月14日公布施行)
(1994年4月9日吉林省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11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4年6月20日公布施行 长春市第十一届人
(1993年9月11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