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2017-06-22
《鞍山市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业经1998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我市城区计划生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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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业经1998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我市城区计划生育的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辽>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1988年5月28日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9月25日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7年9月27日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1995年9月6日辽>省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8日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
《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业经1999年12月28日辽>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
营口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1998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发[1998]43号)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辽>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
(1991年3月7日石家庄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4年2月23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