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 2017-06-22
(1995年6月1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4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5月29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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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1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4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5月29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和1997年9月3
(1993年10月27日河北省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 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1995年3月7日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
(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日公布施行) 全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况的农业户口家庭: (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督促公民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