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7-06-21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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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湛江市人民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绥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绥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中山市人民政府2015
市社保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生育津贴发放管理,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