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天津提取住房公积金新规开始实施 2018-08-14
记者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天津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进行了调整,新规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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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天津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进行了调整,新规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一、天津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
无忧保住房公积金早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形。依据本条规定,最近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出现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又作出五项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