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7-06-03
朝政发〔2004〕46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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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政发〔2004〕46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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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政〔2004〕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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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更好地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用工制度,合理分解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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