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7-06-20
劳社厅函〔2002〕52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劳社失函〔200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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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厅函〔20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劳社部函〔20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的行为及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程序,准确审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
劳社厅发〔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处理好职工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间转换时失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现就有
劳社部发〔2006〕5号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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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游在2008年与某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仅没和他续签合同,也没及时将他的档案转移到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办理失业登记,致使他失业了10个月。期间,他多次催促让公司转移档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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