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7-08-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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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各部门、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 为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广住发〔2014〕40号  
为进一步推动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提高中心效能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缴存服务 1、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手续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2、个人账户设立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扬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扬金管〔2014〕71号 关于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要求,我中心对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贷款政策如下:
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4〕90号)的要求,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