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失业保险待遇 2017-06-14
第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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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
第一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一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二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
第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 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服务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年检 办事机构 市、区失业保险中心 审批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服务事项名称 失业人员转移(转出统筹范围外) 办事机构 市失业保险中心 审批要件 《失业保险手册》、《失业保险缴费手册》、失业人员档案、转入地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与账号、失业人员身份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