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7-06-20
劳社厅函〔2002〕52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劳社失函〔200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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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厅函〔2002〕52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劳社失函〔200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厅函〔20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劳社部函〔20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的行为及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程序,准确审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
劳社部发〔20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劳社厅发〔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处理好职工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间转换时失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现就有
劳社部发〔2006〕5号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
劳社厅发[200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及《关于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6号)有关要求,我部已于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失业员工的劳动权利,促进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