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业 2017-04-10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省、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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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省、直辖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10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 文 号] 劳社部发〔2005〕6号 [发文时间] 2005年2月24日 [生效时间] 2005年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发 文 号] 劳社部发〔2000〕22号 [发文时间] 2000年11月8日 [生效时间] 2000年1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
劳社部发〔19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 国务院今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号] 京劳社就发[2004]121号 [发文时间] 2004年9月7日 [生效时间] 2004年9月7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 文 号] 劳社部函〔2002〕69号 [发文时间] 2002年4月12日 [生效时间] 2002年4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