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举证不能排除因工受伤的可能——东营中院判决宋德鸿诉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2017-03-10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法官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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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法官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
裁判要旨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案情 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王桂彩的申请,于2006年
裁判要旨 交警部门内设机构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其针对交通事故所出具的事故责任证明材料,不具备《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定效力,不能作为工伤认定依据而使用。 案情 黄玉莲系原告江
〈要点提示〉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因其改变而撤诉,人民法院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依法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nb
裁判要旨 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系工伤认定条件的三大要素,但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辅助性认定因素。对特定行业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应根据案情确认。 案情
最近,无锡中院终审维持了江阴法院一审判决某企业对一天工龄的职工19.4万余元的工伤赔偿。 200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琼玲,女,汉族,1980年7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金瑞镇下苑村港田组。 被上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迎轲,男,汉族,1981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风堆仑村楼板村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