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能领多少工资?-失业保险领取 2017-03-08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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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第四章 关于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负伤、残废或死亡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 一、由于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号] 京劳社就发[2004]121号 [发文时间] 2004年9月7日 [生效时间] 2004年9月7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 文 号] 劳社部函〔2002〕69号 [发文时间] 2002年4月12日 [生效时间] 2002年4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号] 京劳社就发[2005]39号 [发文时间] 2005年4月2日 [生效时间] 2005年4月2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请示》(豫劳社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