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 2017-08-0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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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保障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农村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现就确定缴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和本市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发展本市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现就本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处罚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1月8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宋照肃
各区、县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的有关规定,经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就2008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