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伤保险条例 2017-01-05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号] 京劳社办发〔2005〕99号 [发文时间] 2005年7月18日 [生效时间] 2005年8月1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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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号] 京劳社办发〔2005〕99号 [发文时间] 2005年7月18日 [生效时间] 2005年8月1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 文 号] 劳社部函〔2004〕257号 [发文时间] 2004年11月3日 [生效时间] 2004年1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劳社部发[2004]18号 (发布日期)2004年6月1 日 (执行日期)2004年6月1 日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 号] 京劳社工发[2003]194号 [发文时间] 2003年12月3日 [生效时间] 2004年1月1日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三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