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医疗生育保险个人基础信息修改业务办理指南 2017-02-23
事项名称 医疗生育保险个人基础信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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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医疗生育保险个人基础信息修改
事项名称 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
事项名称 异地就医报账
事项名称 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生育医疗费按照规定标准由医保中心与就诊医院定额结算,不在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之内的费用,由产妇自负。(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见下表) 生育保险定额结算标准 单位 元 生产方式 定额标
1、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 2、提供资料 (1)向转出地社保机构
医疗保险费比例、征收 以职工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缴纳6.3%,个人缴纳2%;困难企业职工经审核允许不设个人帐户,由用人单位按参保人缴费工资的4.8%缴纳。 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的
一、项目名称市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二、办理依据市委办《关于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宛办〔2003〕33号文件) 三、所需资料 (一)个人垫支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