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服务指南-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2016-12-19
一、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材料 发生工伤事故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填写《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如申领工亡待遇还须填写《南宁市参保职工工亡供养亲属申报表》,如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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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材料 发生工伤事故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填写《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如申领工亡待遇还须填写《南宁市参保职工工亡供养亲属申报表》,如旧
1、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办理窗口:工伤失业与生育保险科(7号窗口) 窗口电话(传真):0836-2822143 办理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
事项名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管辖范围:全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
事项名称: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 管辖范围:在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的工伤职工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申报条件:
事项名称:工伤认定 管辖范围:全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2)中
工 伤 医 疗 费 报 销办 理 指 南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办事项目 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
◆办事项目 工伤复发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