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后工伤责任谁来担? 2018-04-11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 非法分包无法律效力,承建单位担责任 案情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某大学(深圳)一期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秦某,秦某招聘第三人周某并安排其在该项目工程工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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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 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是否属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 【裁判要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 【裁判要旨】 工伤职工死亡且无直系亲属时,基于类似情形应作相同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应类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直系亲属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 【裁判要旨】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指的是因自身的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 【裁判要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