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7-06-2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三月十六日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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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三月十六日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三章 已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待遇、支付标准第四章 附则现公布《玉溪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自2005年3月5日起施行。二○○五年二月一日第一章 总则第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行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铜陵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铜陵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一月二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0月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暂行)的通知》(包府发[2003]37号)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
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积极做好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工作,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我市从2000年10月1日起试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期间,对该办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保证了企业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和一定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