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016-10-2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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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
【内容分类】 工伤保险 【分类细目】 其他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 文 号] 劳社部发〔2005〕8号 [发文时间]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 号] 京劳社工发[2003]194号 [发文时间] 2003年12月3日 [生效时间] 20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年1月13日 (执行日期)2000年1月13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4]123号 (发布日期)2004年5月18日 (执行日期)2004年5月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 文 号] 劳社厅函[1999]113号 [发文时间] 1999年9月9日 [生效时间] 1999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