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2017-06-23
各区县劳动局,市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在宁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宁政府第19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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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局,市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在宁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宁政府第19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办法》第二条
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险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
各国家级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所在市(区、县、镇)人民政府: 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妇女劳动者及其婴儿的合法权益,保持、恢复和增进妇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其工作能力,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为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广东省、上海市、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1995年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 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03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计生委、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及中央驻湘单位: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2003〕17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颁发,现就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