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明确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3号)_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7-07-20
省级有关单位、行业单位、中央企业: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05号)规定,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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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有关单位、行业单位、中央企业: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05号)规定,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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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6年度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辽人社[2017]133号 上一页123下一页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 辽人社【2017】131号 上一页1234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