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 2017-06-06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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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
青岛市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正式开始参加工伤保险。 按规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后,中央、省、部队驻青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对2009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工伤保险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针对以下三类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一是20
大庆市上调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上调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生活护理费标准也相应提高了。 伤残津贴上调了 2010年1月1日起,对去年12
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发出通知,唐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从12月份起做出调整,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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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鲤城区各级各部门群策群力、协同协作,通过开展低保户生活和医疗救助、星火工程、助医工程、职工医疗互助、关爱外来工温暖在鲤城活动、爱在鲤城情满金秋助学活动、慈善一日捐、关爱困难计生户等行之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