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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避止:“利剑”还是“鸟笼”

2018-07-31 08:00:03 无忧保

无忧保职场指南早报:随着人才流动的加速,“竞业避止”问题已日益严峻地凸现出来。所谓竞业避止,是指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和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公司与单位竞争;在离开原单位一定期限内,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从事同原单位业务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接受原单位竞争对手的聘用,不为原单位竞争对手提供咨询服务,不聘用原单位的其他员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原单位的任何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因此,竞业避止实际上是包括在原单位期间的避止和从单位离职后的避止。据零点网上调查表明,有31.2%的人支持建立“竞争业避止”规则,而反对者却高达51.1%,另有17.7%的人感到难以判断,接受调查访问的407名网上人士中85%的人在21-35岁之间,65%的人是普通白领职员、在校学生和蓝领职员。调查结果显示,如果站在企业老板的立场上,就会对“竞业避止”规则给予较高的支持度,而站在非老板的立场上,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表达的支持度则均较低,在一般的企业管理人士中只有41%的人支持建立“竞业避止”规则,这一比例与在校学生的支持率(41.2%)相当,稍高于企业白领职员(36.5%)、教科文卫专业人员(30.8%)和蓝领职员(29.4%)的支持率。竞业避止的支持与反对者各执其辞。反对者从保护人才的角度阐述了自己的反对理由,其中92.3%的人认为“一个人的知识范围、事业高峰期有限,竞业避止必然会造成人才浪费”;而支持者则更多地从企业利益出发表达自己的立场。其中85%的人赞同“竞业避止”可以使跳槽者有所顾忌,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企业和利益;82.7%的人认为“竞业避止”可以防止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可见,不同利益的代表对竞业避止的看法大相径庭。找出一种能够保护双方利益的方法便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竞业避止合同又叫“不竞争合同”,是发达国家的雇主约束其雇员行为经常采用的一种劳动合同条款。国际上解决此类问题的较通行作法是在竞业避止年限内原单位要给避止人员以相当补偿,一般达到原工资的80%甚至100%,不会低于50%,以弥补其不能从事优势能力的职业所受到的损失。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还在进一步完善之中。劳动部在有关文件中指出: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任职,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队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但与国外相比,国内企业在此方面的表现相对落后。即便有些企业制定了保密规则,但往往形同虚设,更不要说从守密者的角度考虑其权益了。业内人士认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对竞业避止条款必须从法律上予以限制其中有四方面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对竞业避止要加以限制,从国内外惯例来看,避止人员的避止时间不要超过两年,避止时间过长,会造成过大的人才浪费,也会造成不正当竞争。二是并非所有从业者都要进行竞业避止,避止人员应是那些确实掌握着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是竞业避止的范围不能过大,应避止确实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那部分,及确实与原单位有竞争的企业。四是竞业避止并非惟一的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做法,且这种做法对个人及社会都有相当代价。在劳动合同中签订保密条款也是一种很有效的措施。目前情况下,个人如与单位签订竞业避止条款,应注意工资补偿、避止年限、避止范围三部分,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因为协议一旦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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