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职场指南早报:弹性用工的思想,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此之前很多学者都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但是存在很多不一致的地方,而在具体的实践中也有许多不同的理解。在调研中,笔者发现,有些企业把弹性用工简单地定义为弹性工作制,也有些企业把它理解为淡旺季用工模式。比较起来,外资企业对弹性用工有更多的了解,而民营企业似乎还不是很了解弹性用工,尽管有些企业实际也采用了这样的用工形式。为了更好的界定弹性用工,我们先来简单梳理一下用工形式。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分,企业目前所使用的用工形式有固定期限用工、无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三种方式。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的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无确定的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的期限。从聘用劳动者的身份来分,有固定用工、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种方式。固定用工,称为固定工,用工手续完备,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全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临时用工,称为临时工,有的单位叫外聘工,用工手续常常不完备,工资福利待遇与固定工相差很大,同工不同酬。非全日制用工,称为小时工,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工资按小时计发,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从工作制度来分,有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不定时工作制用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工3种方式。标准工时工作制,适于工作时间固定,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人员,例如行政人员。不定时工作制,适于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或工作,执行弹性工作时间的人员,例如推销人员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于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需要连续作业或工作的人员,例如铁路、航空、旅游等行业的人员。另外,还有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以上描述的所有用工形式中,除固定期限用工、固定用工、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以外,其他都可归为弹性用工形式。所以,弹性用工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而且弹性用工的形式还是比较丰富的。基于法律规范的界定,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具体的用工形式上,普遍采用的弹性用工形式包括外包、兼职、不固定上下班时间以及合同工等。外包就是指企业为了将有限资源专注于其核心竞争力,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利用外部专业服务商的知识劳动力,来完成原来由企业内部完成的工作,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企业对市场环境迅速应变能力并优化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种管理模式。事实上,外包也是一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兼职,区别于全职,是指员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兼职者除可以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外,还可以按标准领取所兼任工作职务的工资。兼职实际上是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不定时工作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不固定上下班时间,满足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工作,是当前外资企业比较流行的一种弹性工作制,它是基于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的一种改良,针对企业正式员工,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生活质量,而采取的一种弹性用工方式。合同工,指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具体也表现为以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用工等弹性用工形式。联系到混合雇佣模式中,组织显然要与那些高价值高度特性的员工建立正式的用工关系,这是不能弹性的,当然,在他们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方面可以保持弹性化以显示人性化。对于混合雇佣模式中的其他三类员工,组织则可以采用更加弹性化的用工方法,例如外包、兼职等,而不一定要把他们签订为组织的正式员工。在这样一篇文章中不厌其烦地介绍用工形式,笔者希望企业能够在目前的状态下,更加认真地思考人力资源的构成,这其实也是企业效率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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