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职场指南早报:■1.5倍、2倍和3倍对于加班我们常常也说“加班加点”,其实加班和加点是不同的。加班专指在节假日工作,而加点是指在普通工作日,八小时以外的工作。加班和加点的工资报酬计算是不同的。加点工资———1.5倍。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一般每日不应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且每月的加班总时不应超多36小时。加点工资按照原工资的1.5倍计发。休息日加班工资———2倍。企业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2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但企业也可以另行安排员工补休替代加班工资。节日工资———3倍。企业安排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基数打7折加班工资中所指的工资到底包含哪些呢?◆有约定从约定:对于计算的基数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里协商约定,只要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所以,下次与公司是签合同的时候,别忘了谈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喔。◆集体合同来约定:如果你怕自己和老板谈加班工资开不了口,那签订集体合同最好了,大家一起和老板“谈价”。只要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执行。◆没有约定看法定:如果你没有和老板讲清楚,可以适用法律的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当然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按最低工资计算。■小时工资:日工资除以8注意加点工资和加班工资是分别按小时和天计算的,以下小时工资和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日工资除以8小时。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0.92×加班天数×1.5或2或3计件工资:计件单价×1.5或2或3。综合工时工资: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一律按150%执行。但法定假日工作的按3倍计算。■167以上,203以下按劳动法的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在此之上的工作时间就属于加班了。参照每月20.92天的标准月工作日计算,每月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在167.26小时以内,超过部分就属于加班。但同时,每月加班时间应在36小时之内,因此每月的总工作时间应在203小时之内。超过的话,建议劳动者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企业在透支你的健康。■N倍工资公司定上面说的1.5倍、2倍、3倍都是法定标准。由于加班工资的规定在法律上属于劳动基准的规范内容,因此用人单位也可以自己制订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当然必须高于法律的规定。这个N倍工资就看公司对员工的关怀啦。他为什么拿不到加班工资黄先生是一位资深的销售人员,2003年被某公司聘为销售部经理。双方约定每月基本工资1万元,另外公司还将按销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销售佣金。黄先生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带薪休假。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了必要的时候,黄先生的工作时间可能会超过每周40个小时。但接下来的情况让黄先生始料不及,为完成公司制订的销售指标,黄先生每天的工作时间都在10小时之上,到外地出差更是随叫随到,根本没有什么节假日。今年3月疲惫不堪的黄先生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经双方结算,公司同意支付黄先生工资70000元,销售提成204000元,以及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但黄先生认为公司除因支付上述金额外,还应支付自己在工作的一年中未休的10天带薪假期以及每周40小时以外的近200天加班日的加班工作,共计140608元。对此,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公司认为:黄先生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享有销售提成和出差补贴,不按小时考核工作,况且劳动合同中也有约定,故不应加算加班工资;销售提成,公司承认没有支付过,并愿意支付。黄先生遂诉至仲裁委。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双方应该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黄先生完成工作任务后,公司应该每月按时、足额支付黄先生的当月工资和销售奖金。对公司已经支付的工资70000元、销售奖金204000元,经济补偿金10000元予以确认。对于10天年假的问题,鉴于黄先生作为销售经理,将10天假期用于出差,洽谈业务超出每周40小时是事实,但是雇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本公司业务需要,也可超出40小时。考虑到申诉人工作的特殊性,在洽谈业务成功后,还可按销售提成提取佣金,因此不支持其加班工资的请求。分析加班的法律定义现在从事销售工作的劳动者越来越多了。销售人员在工勤管理、薪酬计算、绩效考核等方面都与一般员工有很大不同。销售人员的薪水通常是“底薪+提成+奖金”。公司一般都会给销售人员一个底薪,这个底薪一般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一般底薪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其次是提成,这是销售人员的主要收入,一般双方只是约定提取的比例或计算方法。再就是奖金,是公司为奖勤罚懒根据员工表现支付的,也有很多公司没有。销售人员工作时间长、弹性工作时间、频繁出差,但大部分销售人员都没有加班工资,这是为什么呢?这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如何认定加班;二是如何看待加班工资。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而销售人员的工资一般按照销售业绩计算,对工时一般不做考核,那么销售人员为提高自身销售业绩而增加的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视为加班呢?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就劳动法的规定来看似难以肯定。因为,销售人员的这种“加班”行为,用人单位很可能根本就不知道,协商也就无从谈起,且销售人员多实行弹性工作制,亦较难计算其工作时间是否已超过法定标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根据销售人员销售业绩给予提成的做法,也说明销售人员的行为是有报酬的,且通常超过法定的加班工资标准。以黄先生为例,每月工资为1万元,而其销售提成则有20余万元。当然,销售提成并不等同于加班工资,但可以认为其中包含了加班工资的成分。仲裁委的裁决,也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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