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案由 申诉人:卢某,男,25岁,某卷烟厂劳动合同制工人。 被诉人:某卷烟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卷烟厂厂长。 1995年5月25日,某卷烟厂以卢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卢某不服,于1995年6月15日申请仲裁。 调查过程 经查明:卢某1992年5月在某卷烟厂为临时
案由申诉人:卢某,男,25岁,某卷烟厂劳动合同制工人。被诉人:某卷烟厂。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卷烟厂厂长。1995年5月25日,某卷烟厂以卢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卢某不服,于1995年6月15日申请仲裁。调查过程经查明:卢某1992年5月在某卷烟厂为临时工时曾偷窃厂内97支香烟,被厂方辞退。1993年5月卢某经审查合格,被招为某卷烟厂合同制职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卢某进厂后一直表现良好,年年被评为先进生产者。1995年4月,该厂上级主管部门从厂方汇报中获悉卢某在学临时工时曾偷过厂内97支香烟,便表态说:"卢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应予辞退。”该厂便于1995年5月25日下文,以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前解除卢某的劳动合同。分析意见仲裁庭认为:某卷烟厂仅凭上级主管部门的一句话就匆忙解除与一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是极不严肃的,也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某卷烟厂解除卢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有悖于上述规定,是错误的。调查结果本案经调解无效,裁决如下:1.撤销某卷烟厂解除卢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该厂应恢复卢某工作。2.该厂应补发卢某被错误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七百元。经验教训《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关于“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是有其特定含义的。这就是:第一,必须是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的而不是试用期满被转为正式合同制工人后被证明。这是证明合同制工人是否是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时间界限。第二,所被证明的必须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所谓“录用条件”,就是《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等四个条件。只有符合以上两点,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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