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年满六十岁申请工伤未被受理


案情:林某,男,1949年2月出生,鹤峰县张家湾采石场工人。2013年9月27日,林某在张家湾采石场上班打沙时,被砂机里面飞出的石头击中左眼,流血不止,随即由砂场法人林某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眼继发性青光眼,晶体脱位,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2014年7月5日,林某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综上表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确定劳动者与单位是否为劳动关系的依据,到达退休年龄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劳动关系。所以该县人社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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