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否受工伤保险法律规范的保护


朱某(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是深圳某公司厨师,2013年8月18日11点30分左右,朱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朱某之夫皮某委托我们律所代理工伤赔偿事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对皮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随后我们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人社局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对皮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皮某主张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案件。《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已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适用该条例进行工伤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朱某在工伤期间因工伤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判决驳回了皮某的诉讼请求。皮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承办法官从他当书记员的时候我就和他打交道,2014年七月二审开庭,开庭后法官说他担心这个案件判决下来后社会影响太大,可能再也没有单位愿意聘用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开庭几个月后案件一直未判,我也没催促,后来他主动给我打了个电话,感谢我没催他,他说我作为律师知道法院遇到这类案件怎么处理,要我给当事人解释一下,并说尽快处理该案。直到2015年4月,二审判决才下达。二审法院认为,法律只有禁止童工的规定,但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仍有劳动的权利,其权益也应受到工伤保险法律规范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人社局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受理决定》,并判决人社局60日内对皮某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