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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非因工死亡待遇纠纷

2016-12-24 08:00:10 无忧保
1、案情简介:某人于2013年6月1日到某公司上班,2015年6月5日请假回家看病,2015年6月7日住院,2015年6月29日因肝癌死亡。入职时,某人向某公司申请社保费用直接支付给本人,因产生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2015年9月18日某人的妻子及儿女向仲裁委提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医疗费、医疗补助费、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丧葬费、遗嘱津贴、社保未交纳部分,总金额8.5万元。2、律师工作:接受某公司,认真分析案件材料,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向仲裁委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发表了代理意见,认为:医疗费:某人因自行购买“新农合”,某公司仅承担除自费药品之外,“新农合”与医疗保险之间的差额部分。医疗补助费:死者家属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要求支付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某单位认为是对上述规定的曲解,支付医疗补助需满足以下条件:(1)劳动者不能胜适原来的工作;(2)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3)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本案不适用上述规定。病假工资:实际医疗期23天,被申请人仅应承担23天的病假工资,且应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死者家属主张6个月无法律依据。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因死亡而终止,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丧葬费、遗属津贴:适用川府发(2013)第35号文件为依据,因死亡从未购买过保险,实际支付为13个月工资的28%支付。3、案件结果仲裁委采纳了上述代理意见,实际支持支付金额1.5万元,为某公司减损了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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