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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合同受三级伤残


【案情简介】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2月到被告陈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沭阳县水泥制品厂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5月13日下午,原告杨某某在工作期间被搅拌机搅伤左臂,在沭阳县人民医院治疗55天。本案经援助中心指派,代理人收集证据,诉讼程序漫长,从2012年至2015年历时3年。本案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4年11月30日经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给付原告杨某某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被告陈某给付杨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停工留薪待遇、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293138元。【案件详情】受援人杨某某于2012年2月到被告陈某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沭阳县水泥制品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投资设立的沭阳县水泥制品厂未给受援人杨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受援人于2012年5月13日下午,操作搅拌机时被绞伤左臂,经医院诊断为左臂离断伤。受援人受伤后,失去了左臂,生活严重不方便,身体及生理收到严重摧残。受援人多次找陈伟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到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援助中心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受理。承办人员在与申请人沟通时发现,因申请人学历较低,没有法律意识,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领取现金发放。因此,要想顺利诉讼或者仲裁,必须收集受援人与被告陈某投资设立的沭阳县春阳水泥制品厂有劳动关系的证明。经承办人多方了解并到沭阳县春阳水泥制品厂周边走访,受援人为被告陈某投资设立的沭阳县春阳水泥制品厂的员工。由于劳动类案件诉讼程序漫长,受援人所受伤害非常严重(失去左臂),本着调解结案的原则,承办人先找陈某协调处理,但是陈某生拒绝承认受援人为其厂内员工,拒绝赔偿。承办人于2012年8月15日起草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向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陈某在受援人认定工伤期间将其设立的沭阳县春阳水泥制品注销,以逃避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承办人调取其投资设立的沭阳某某水泥制品厂为陈某个人独资设立的证明并提交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援助于2013年7月20日收到沭人社工认字(2013)第138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受援人杨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在承办人的帮助下,受援人依法提起劳动能力鉴定,并于2014年4月26日收到宿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宿人鉴通(2014)第245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三级伤残。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致使申请人受伤后不能得到相关保险待遇,至今申请人没有得到申请人一点赔偿。由于陈某将沭阳县春阳水泥制品厂注销,其个人不是适格的仲裁主体,在承办人的帮助下,受援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工伤待遇,经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被告陈某给付原告杨某某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被告陈某给付杨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停工留薪待遇、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293138元,至此历时3年,受援人的权益终究得到公正判决。【案件点评】因本案涉案水泥制品厂设在农村,管理混乱,申请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淡泊,没有劳动关系的证明,在认定工伤期间,被申请人更是注销水泥制品厂,以此幻想逃避法律责任。本案历时时间长,取证困难,申请人受伤严重。承办人能够查到诸多证据,进而使用陈某在水泥厂注销后,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使受援人的权益得到了维护,损失得到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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