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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创业遭原公司天价索赔

2016-12-24 08:00:10 无忧保
2012年,小曹、小夏和小朱3人从一家电子工程公司辞职。不久,三人合伙成立了一家测控技术公司。不过,让三人没想到的是,“老东家”突然找上门来,拿出双方当年签署的一份保密协议,称三人违反协议规定从事与其相同的行业,向3人索赔近300万元。经过劳动仲裁,认定双方当初签署的保密协议无效,电子工程公司狮子大开口的索赔诉求被驳回。案件简介2008年至2011年,小曹、小夏和小朱陆续进入这家电子工程公司工作,从事生产操作工,月工资约2000多元。不过,干了一段时间以后,三个年轻人决定自己创业。2012年4月1日,3人提出辞职。随后,他们筹集了一笔资金,成立了一家测控技术公司,从事的工作与电子工程公司的一些业务相似。由于新公司给的报价低,很快有了不少客户。然而,新公司的成立引起三位创业者“老东家”的不满。去年6月份,电子工程公司派人找到小曹等三人,一番言语刁难后,还将企业的生产设备拉走。随后,“老东家”又提出了一个苛刻的要求:小曹等三人在3年内未经他们同意,不得从事与其相同行业。突如其来的变故,将三个年轻人的创业梦想险些击碎,一时间无所适从。小曹、小夏和小朱向安徽惠民法律援助维权中心求援。经过调查,法援律师冯飞、桂欣认为电子工程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向劳动部门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得知这个消息,电子工程公司则提出了反诉,一口气向三人索赔近300万元。“老东家”说,提出这个索赔金额,是有据可依的。原来,当年3人在进入公司工作时,都签署了一份保密协议,提出了员工在离职后5年内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等一系列要求,“如果乙方(员工)违反了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电子工程公司)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此外,“老东家”还手握一张“王牌”。电子工程公司与小曹等3人签订了一份竞业禁止协议,要求3人在3年内不得从事老本行。协议无效电子工程公司的天价索赔要求似乎合情合理,不过,法援律师却发现,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都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而且,法律还规定,员工离职后享有竞业禁止补偿金,但是,电子工程公司却从来没有给小曹等三人发放过任何相关补贴。因此,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都有违法律规定,是无效的约定。最终,劳动仲裁部门支持小曹等人的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并要求电子工程公司退还扣押的测控技术公司价值46000元的设备。同时,劳动部门驳回了电子工程公司的天价索赔请求。如今,小曹等三人的企业已经逐步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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