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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广州员工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案胜诉

2016-12-24 08:00:10 无忧保
律师代理员工诉广州某物业公司二倍工资差额胜诉案号:穗天劳人仲案【2014】3756号案申请人:景某某。代理人:张林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自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12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12月23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计人民币38100.00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4年3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安管部安管员一职,2014年8月升职为代副领班,10月升职为副领班。申请人于 2014年12月23日以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现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寻求法律救济,望作出公正裁决。另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原是被申请人员工,双方层签订期限自2013年7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安管员。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曾离职,确认申请人于2014年3月18日重新入职,入职后岗位不变。律师观点首先,申请人虽与被申请人签订有一份岗位为安管员,期限从2013年7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工资为1550/月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庭审中双方都确认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离职。因此,该份劳动合同即因申请人离职而终止。其次,申请人于2014年3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安保员,虽同前述岗位相同,但仍然是新的用工关系开始,且工资待遇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新订立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劳动合同,而不存在延用前述“已终止”劳动合同的可能。再次,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在申请人入职后,2014年12月19日前(期间11个月)向申请人发出任何口头、书面通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委观点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被申请人曾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合同期内离职,劳动合同终止。申请人在2014年3月18日重新入职,被申请人应当在2014年4月17日以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12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544.83元(1850元/21.75天*9天+1850元*4个月+2000元*3个月+2000元/21.75天*15天)。仲裁委依此裁决,部分支持二倍工资差额。律师总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条文精神,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措施,另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4条,“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劳动仲裁委以劳动者当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二倍工资差额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起诉至法院,经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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