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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案例]张某是a公司电工,2012年10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月,a公司变更了法人代表和部分管理人,张某被辞退,辞退前工作岗位和内容均没有变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填写的解除理由是“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此,张某在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3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查明,a公司存在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和调整了部分管理人员的事实,但其他情况没有变化,其辞退行为属于a公司单方行为。仲裁庭依法进行了调解,最后a公司同意张某继续回a公司上班,并补发张某2个月的工资。[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现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务行为的后果仍然要由企业承担。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形式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虽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这些情况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具体到本案,公司变更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对张某的工作岗位并不构成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因此,公司辞退张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也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处理,公司直接辞退张某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要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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