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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单位不能留用


【基本案情】在a公司,有员工13人,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一年前发现违法成本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员工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李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他认为劳动合同是对自己不公平,因此不愿意签。公司方面无奈,让李某写了一个声明,声明上写道:“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特此声明。”后面是李某的亲笔签名。于是公司方面也就未再要求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李某因为年休假报酬的问题,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2000多元,同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万余元。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方拿出了李某签名的声明,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由于李某的原因,公司不应该再对其支付赔偿。李某承认声明的真实性,但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公司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质原因还在公司。之后,仲裁委经庭审后裁决前,本着依法处理,体现公平,互谅互让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a公司向李某支付1.2万元作为未休年休假报酬和双倍工资的补偿和解结案。【分析】本案李某主张的年休假报酬,经仲裁委查明应当由a公司支付。其争议的焦点在于双倍工资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则规定,员工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遇到员工拒签劳动合同,那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继续留用该员工,否则就要支付双倍工资。法律在这里没有考虑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动机,而直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留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所以,本案中,不论李某说的“公司拿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的说法是否属实,都不会影响本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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