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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新合同,参照执行原合同是否属于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16-12-25 08:00:09 无忧保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不能因前一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合同,参照执行原合同”而免除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案情】某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4月1日到期,此后双方没有及时续签或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月薪制26天,合同到期,如未及时签订新的合同,参照此合同执行’。后王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裁判结果】案经济南法院裁判认定,双方在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到期,如未及时签订新的合同,参照此合同执行”,未免除吗,某公司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某公司仍需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评析】如以此约定认定双方以原合同为蓝本成立了新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那么就实际上规避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于鼓励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与劳动者签订一份永远有效的劳动合同,无需续签,无需更改劳动合同类型,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而劳动者每一次要求修改劳动合同的努力都可能白费,这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是极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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