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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六级劳动工伤案

2016-12-27 08:00:13 无忧保
王某某系杭州某轧钢金属拉丝厂员工。2012年12月22日,王某某在杭州某轧钢金属拉丝厂车间内工作时被机器夹伤右手,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毁损伤。现经医院全力救治,还是造成两个手指被截掉,其余手指及手掌功能性损害的后果。2013年6月25日,经杭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2013年9月3日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王某某多次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这一纠纷,但是无法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在这个时候王某某找到了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徐律师与陆律师,徐律师和陆律师在研究了整个案件的情况后,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徐律师与陆律师请求裁定用人单位支付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86465元,具体项目及数额如下:1、停工留薪期工资34000元(按本人实际工资4000元每月计算,从2012年12月22日至2013年9月3日定残日共8个半月);2、住院伙食补助费2490元(每天30元,共83天);3、护理费8300元(每天100元,共83天);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000元(16个月本人工资);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8525元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525元7、劳动鉴定费280元;8、交通费345元。最后,在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徐律师和陆律师、杭州市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用人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该案件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王某某、用人单位的一致好评。

标签:   劳动工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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