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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双倍工资赔偿案


案件基本事实:陈某于2009年3月5日应聘进入上海一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技术支持工作,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每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过后每月4000元。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0月28日陈某因工作期间意外受伤,经住院治疗后,在家休养。公司在治疗期间对陈某作出补偿承诺,但此后拒绝兑现给付三个月工资的补偿承诺,并要求其办理交接手续做实际辞退处理。陈某2009年10月份工资也一直拖欠不予发放。在接手此案后,经过仔细分析该案件的实际情况,本律师决定分两步解决陈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首先进行工资待遇追索,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样,需要在追索工资的劳动仲裁同时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为下一步的工伤认定申请提供劳动关系证据。其次,在工资劳动仲裁进行的同时,积极搜集工伤事实的相关证据,为取得认定为工伤这一结果做及时充分的证据准备。律师积极搜集陈某与公司总部的电子联系资料,以及电子工资单凭证,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之后,考虑到陈某和公司间的关系已经恶化,很可能出现拖诉指导强制执行的程序,这对解决陈某的工伤医疗等燃眉之急非常不利。于是在征得陈某同意的情况下,律师积极联系公司方商谈庭外和解事宜,并取得良好和解效果:在公司将拖欠的十月份工资全额发放外,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再支付2万多元的双倍工资款,签订正式和解协议后,陈某收款申请撤诉并被裁定准予。。至此,陈某也取得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解协议。维护委托人工资待遇权益的同时,为及时解决工伤赔偿问题争取了较长时间,减轻其时间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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