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未请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在南京栖霞区一家企业打工的周师傅今年50多岁,在这家企业工作不少年了。去年年底,周师傅的老父亲突然生病,因为老人已经90多岁了,周师傅十分紧张,就请了一天假赶回老家去照顾。到了老家之后,周师傅的老父亲病情比较严重,周师傅想想自己多年在外,很难堂前尽孝,就准备留下来照顾老父亲几天。由于之前跟单位人事经理只请了一天假,但现在发现情况有变,周师傅赶紧跟单位人事经理进行了电话和短信联系,说明了老父亲病重的情况,表示想请几天假在老家照顾老父亲。公司人事经理口头表示了同意,并请周师傅把老父亲的病历传真给自己备案。周师傅按照要求传真了病历之后,觉得自己履行了请假手续,就安心在家照顾老父亲了。但周师傅在家呆了没几天,突然接到单位打来的电话,称周师傅因为旷工被开除。周师傅觉得有点不可思议,因为他觉得自己履行了请假手续,可能是单位的人产生了些误会,所以也没有多在意。当周师傅处理完事情,再赶回单位上班时,单位表示已经因他旷工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周师傅很气愤,多次找到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要求回来上班均遭拒绝,无奈之下周师傅到栖霞法援中心求助。法援律师帮助他写了仲裁申请书,并帮助周师傅准备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律师和企业做出沟通后,企业以周师傅未履行请假程序为由,坚持解除劳动合同。法援律师通过周师傅提供的相关证据证实,周师傅的传真病历,电话短信等行为,都属于履行请假手续,而且已经得到允许。最终劳动仲裁法庭认定,周师傅有请假程序,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最终经过调解,周师傅获得了相应赔偿,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周师傅能提供请假的相关证据,所以能为自己争取到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怎么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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