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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双倍工资应及时避免过诉讼时效


【案情】王某2012年10月22日到某农产品公司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30日,王某因个人原因向某农产品公司申请离职。2014年10月16日,王某向成都某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农产品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14年12月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某农产品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386元,驳回了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向成都某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与原裁决结果一致。王某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与某农产品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建立劳动关系,某农产品公司应与王某在2012年11月22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某农产品公司应向王某支付2012年11月22日至2013年10月2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王某于2014年10月16日才申请仲裁,2013年10月16日前的二倍工资确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仲裁委裁决和法院判决某农产品公司支付王某2013年10月17日至2013年10月21日的二倍工资。【律师风险提示】据以上案例,提示劳动者不应当让自己的权利沉睡,应当在用人单位未与签订书面合同的,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达到12个月之久的,最迟应当在第13个月以内提起诉,否则部分双倍工资主张将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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