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工伤除可享受工伤待遇外还可向生产者索赔


【基本案情】某食品公司向某集团公司购得直线式灌装机一套,付款258000元。设备交付后,因某集团公司未能调试合格,生产企业某机械公司更换了设备,但仍无法调试合格。2005年5月 6日,食品公司与该机械公司签订直线式灌装流水线改进方案,经改进后,设备仍未能调式合格。同年7月22日,食品公司职工林某在清洗该设备时触电身亡。因食品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只能自行赔偿林某家属366000元。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机械公司提供的灌装机电器控制箱没有安全接地,直接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食品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某集团公司、某机械公司赔偿其损失366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公司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其无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遂驳回了食品公司的主张。【律师解析】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食品公司未按上述规定为其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其职工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理应由其自己承担,其无权向产品生产商追偿。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林某的工亡事故是由于设备存在固有质量缺陷所致,因此其家属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请求设备生产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对于设备生产商在本次事故中的产品质量缺陷责任问题,林某家属可另行主张权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